如果土地分配非常不平等,那么社会收入的分配结构也会变得越来越不平等。
功能财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只应该在私人部门需求太强(有通胀压力)的情况下加税,政府不应该为了控制赤字而加税或不减税从宏观角度来看,这等同于财政赤字货币化,刺激总需求,可能带来通胀压力。
因为信贷创造存款的节奏放慢。关键是财政的治理机制需要改进。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通过发债回笼财政赤字投放的货币。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日本,其国债规模在过去20年持续上升,对GDP的比例达到212%,大幅超过美国的97%,一些投资者不时表达对日本政府债务可持续性的担忧,但日本的国债收益率却大幅低于美国,低增长和低通胀似乎是更合理的解释。稳健财政强调对政府预算的约束,背后逻辑和私人机构的情形没有本质差别。
如果财政扩张是通过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实现的,对需求和通胀的刺激作用比发债弥补赤字的情形下更大,但有助于抑制资产泡沫和维护金融稳定。但是,债券是要偿还的,和货币不一样,货币虽然也是政府的负债,但没有利息,本金也永远不需要偿还。合规与创新两种力量的交织作用对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均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一方面,对于那些试图运用金融科技满足新增市场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的机构而言,要探索如何减轻其面临的不断加重的合规负担,避免其因对相关政策理解存有偏差而误入歧途。
金融业不是唯一受到监管的行业,仅将监管科技视为金融科技的子集,将监管科技应用行业框定在金融业范围内,无异于坐井观天。此外,依靠技术手段对金融科技业务模式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引导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模式加速发展,减少机构监管套利行为,快速甄别以创新为名行欺诈之实的不法机构,也是实现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选择。产业界也开始评估监管科技更广泛的应用价值。进入专题: 监管科技 。
借助科技手段,虽有助于减少监管中因故意或疏忽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情况的发生,但完全依赖程序化监管决策方式,必然将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压缩殆尽,难以兼顾监管一般性与特殊性。忽略监管科技的根本内涵而仅关注被监管机构合规方面的技术应用需求,显然有失偏颇。
因此,大量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实时监管,将是未来金融监管主要实施方式,而耗费更多人力的现场检查和书面调查方式,将逐步成为辅助性和非常规性监管实施方式。用金融科技子集指代监管科技,未免以偏概全。从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看,金融科技产业驱动主体主要是初创公司和意图跨界经营的中大型互联网企业,它们有些可以提供技术能力辅助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还有些借助技术自主或协作创造新金融业务模式及金融产品,力求进一步深度参与金融业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众筹、网络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涌现就是相关佐证。一方面,金融危机后,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要求大幅提升,直接挤压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及空间,其创新动力大为减弱,年轻民众对身处舆论漩涡中的传统金融机构逐渐失去信心,这为互联网公司创造了以金融科技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绝好机会。
在此背景下,旨在运用技术手段提升监管合规效率与效果的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最后,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的兴起动因具有同源性。现有研究已表明自由裁量权在监管实践中确有存在必要,甚至有研究认为,保持合理自由裁量权是有效监管持续动态变化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技术基础设施面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时,因其具有服务模式高度依赖线上渠道、全时全地在线运营和持续积累多种类用户行为及金融交易数据等特点,在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与普惠性同时,也更易引发操作风险、运行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数据泄漏风险。
同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研究结果也显示,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科技管理实时性强、关系复杂的市场,强化监管制度技术实施能力,能够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情况并判定其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三是在辅助提升监管效率与效果同时,监管科技自身也需高水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监管,否则就将陷入逻辑循环。
金融机构需不断增加运营成本应对各类监管要求。在这一认知下,RegTech翻译为合规科技更为恰当。
一是需求对象的局限性。金融科技侧重于依托新兴技术创新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与多样性。因此,金融监管科技仍可看作为金融科技的子集(见图1)。但长期看,监管科技应用仍无法完全突破以下限制。监管科技概念辨析 当前,金融科技已成为国际上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而对监管科技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囿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规律,监管科技仍无法完全替代人工完成所有监管工作。
而监管机构则为了更有效提升宏微观监管的水平与效率。2015年,英国学者提出: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大数据在线分析、监管报告生成等应用将会有效提升监管合规效率及透明性。
反之,监管科技产业驱动主体大多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前者受降低合规运营成本经济效应驱动,后者则是为了在有限人力下更好地提升监管能力。2016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将监管科技定义为金融科技的子集,即帮助金融机构更有效、更高效地满足金融监管合规要求的信息技术。
二是受技术迭代频繁、金融应用快速创新以及监管者激励约束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变化始终领先于监管举措,这种监管天然滞后性需更多地借助监管科技手段弥补。监管专家则专注于加强监管科技产业的辅导与支持,加强行业顶层规划与统筹协调,并做好监管科技相关算法模型和风险输出信号有效性的评估及修正工作。
上述定义普遍认为,监管科技需求方仅为被监管机构而不含监管机构,即监管科技仅包括金融机构所需改进合规工作的技术方案,而不含监管机构所需提升监管能力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假借创新之名试图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的机构,要尽快提高甄别和处置此类风险的监管能力,有效遏制各类风险借助网络和移动终端快速传播,维护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2016年,西班牙对外银行提出,监管科技是指一系列融合创新技术和法规要求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可处理跨行业监管要求,如提升流程自动化程度,挖掘分析报告关联性,提高数据质量,创建数据整体视图等。监管科技的概念,最早于2013年被提出,自2015年起才成为一个新兴研究分支。
美国学者甚至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托监管科技,才能在人力和资金缺乏状况下及时处理繁重的监管工作。那未来的金融监管是否就等价于基于监管科技实施全自动监管呢? 更多依赖监管科技实施金融监管是必然选择 一是日益繁杂的监管制度要求(预计到2020年,全球银行领域监管文件累计将达到3亿多页),使得监管合规成本急剧增长(估算的全球金融机构合规成本高达700亿美元/年),不运用技术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已难以为继。
基于上述构想,目前已有部分商用方案问世。三是依托金融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具有与技术紧密结合的特质,因而只能借助监管科技手段才能更好地管控风险。
总体上,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是金融危机带来的一因两果,监管科技会伴随金融科技,同步发展壮大。事实上,随着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监管机构,都在不断探索运用新技术改进合规和监管工作效率与效果,这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香港地区学者曾形象地将上述差异归纳为B2B与B2C解决方案的差异。另一方面,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又使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送的监管数据规模急剧膨胀,金融机构必须借助科技手段降低合规成本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面向被监管方的监管科技随之兴起。反之,原则具有抽象性特征,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强人工智能阶段前,具备泛化推理分析能力的监管科技方案仍较难实现,无法完全自动评估监管原则合规情况。但监管科技在两类监管模式下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却有明显差异。
因此,作为备受瞩目的新兴产业,由专门机构紧密跟踪监管科技发展情况,针对技术演变特点建立适宜的监管框架,加强对监管科技的辅导与支持十分必要。与此同时,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推动的金融科技(FinTech)却日益兴盛。
2016年底,美国监管科技实验室的研究拓宽了监管科技的概念,提出了非金融监管科技的概念以区分原有金融行业应用的监管科技,将监管科技内涵归纳为帮助企业处理监管合规逻辑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对于如加强信息安全合规管理等可跨行业应用的通用方案,本文均归类为非金融监管科技。
此机制也可视为保持监管自由裁量权以更好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有益尝试。一是监管科技很难消除监管本身的分歧与争议,仍然需要高素质监管专家发挥自由裁量权灵活掌控金融监管松紧尺度,平衡安全与创新。